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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3/9/10 14:33:27 人气: 标签:
1989.5《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
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
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快特
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针与政策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
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
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
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
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
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3.各级各类特教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在对残疾学
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
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4.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应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原则。
  5.多种渠道办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
励社会团体、工矿区、林区、垦区、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
出力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资助学。
  6.多种形式办学,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
儿童入学。
  -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吸收随普通班学习困难较大的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可以直接办校,也可以先办班后办校;可
以办全日制学校,也可以办半工半读学校;可以办课程设置齐全的学校,也可以办课程设置
暂不齐全的学校;可以每年招生,也可以隔年招生。
  -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
少年儿童入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的有关规
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试招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
合的专业中学习。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
  -各地还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办学形式。
  7.特殊教育的布局。
  -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
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
  -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
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
或建校。
  -在特教学校(班)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应有
重点地办好几所盲、聋和弱智学校或特教班,作为教学研究中心,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
的作用。
  8.学制和入学年龄。目前,我国残疾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
儿童相同。各类特教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特点,确
定不同年限。
  -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
实行六、三制。各地应在盲童中,先普及五年或六年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四
年或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
  -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职业技能
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
  -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
普及六年教育。
  -招收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其学制不变。
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年龄现在一般为七至九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六、七
周岁。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二、目标与任务
  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
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
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各地要制
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
  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并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
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稳妥可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
步制定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近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争取在“七五”后两年
和“八五”期间打好基础,并有较大的发展,到二○○○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
龄儿童能够入学。
  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
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
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
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初级中等以上的
残疾人教育有适当的发展。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二○○○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
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初级中等以上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
年儿童教育。
  -大、中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的初级中等以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
今后五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为
残疾青年举办一所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11.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特
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
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
  12.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残疾成人教育,加强在职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和文
化学习。要积极创办扫盲班,对残疾青少年文盲进行扫盲教育。
  1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残疾儿童
出生率比较高的地方,要努力探索通过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方法与途径。
  三、领导与管理
  14.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发展
盲、聋和弱智等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法规。各地应按照实
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5.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
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
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
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
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
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
好特殊教育工作。
  -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16.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充实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部门管理特殊教育机构的人员,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地、市、县教育部门要有人
专职或兼职管理特殊教育。
  17.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
  -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安排。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
费的增加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
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一九八
九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特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师资先行的
原则,在五年内,积极创造条件筹办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也可
以在普通中师、特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
  -为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各地应统筹规划,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
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
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加职工人数计划指
标内解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国家教委要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办特教专业,为各地培
训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
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19.改善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各地在表彰教师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
  20.各地应根据特教学校(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尽快制定
各类特教学校(班)的公用费标准和人员编制比例。国家教委要编制各类特教学校的校舍建
筑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学设备的参考目录。要搞好特教学校教
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
件。
  21.特教教材工作由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审定,并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要鼓励地方和学校自编教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部门审定后供学校择优选用。
  22.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殊教育科研
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或师范院
校建立特教研究机构。特教研究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教学实践服务的方向,积极开
展工作。各地特教学校也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1991.12.1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一、“五年工作纲要”前三年的执行情况
一九八八年九月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组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分别召开两次全国工作会议予以贯彻;宣传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采取多种形式扶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自强活动,表彰优秀残疾人;响应《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参与“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三年来,经过各地方、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残疾人事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成效显著:
康 复 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O年底,全国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四十三万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十四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一万人,分别完成五年总任务的85%、46%和33%;白内障手术脱盲率为99.7%,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有效率为98.7%,聋儿语训效果明显。康复的基础性工作已经起步,社区康复逐步展开。
    教 育 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O年底,进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增加;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由五百七十七所发展到八百二十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由五百九十九个发展到二干六百五十一个,在校学生由五万七千人发展到十万五千人,分别增长42%、342%、81%;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二十三个;近五千名残疾人进入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
    劳动就业 系统地重申了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则,确认了盲人按摩的医疗性质,许多地区对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做出扶助规定。现有福利企业已达到四万一千个,六十五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盲人按摩医院(诊所)达到八百多所;分散在普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93%;相当一批残疾人个体从业;60%以上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文化生活 为残疾人服务、反映残疾人生活的读物和影视作品增多;残疾人活动场所增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活跃,参与面扩大;国际比赛与交流取得突出成果,赢得赞誉。
    福 利 实行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服务设施有所增加;许多地方减免残疾人的税收、学杂费、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不少公共场所和服务机构给予残疾人优先服务和照顾。
    环 境 颁布《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些城市开始采取无障碍措施。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增进了理解和交流,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参与意识增强。
    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较低,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还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必须继续给予高度重视。
    二、“八五”计划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和精神文明,必须认真做好“八五”计划期间的残疾人工作。
    (一)总目标
    “八五”计划期间总的要求是: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自身素质提高,生活状况改善。
    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初步解决;
    残疾人接受康复、教育、医疗保健的人数增加;
    残疾人劳动就业率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日渐丰富;
    残疾人服务设施增多;
    残疾人自强精神和参与能力增强;
    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政策体系、业务体系、工作体系和残疾人组织体系初步确立。
    (二)基本指导方针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规范公民行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实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着重解决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基本需求,并重点实施那些受益广、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使残疾人得到切实利益;同时,注重残疾人事业体系和基础设施
建设,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坚持“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项业务分别列入国家有关事业领域,整体研究,统筹规划,同步发展,形成既适应残疾人特点又与相关事业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基础、有关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实行以政府为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各方密切配合,各尽其力、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社会化管理方式。
    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激励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能动性;完善残疾人组织,增强残疾人组织的活力,发挥残疾人组织的效能。
    三、“八五”计划期间的主要任务、指标和措施
    (一)康复
    “八五”计划期间,在完成“五年工作纲要”规定的八十三万例三项康复任务的基础上,再完成五十万例白内障复明手术、六万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二万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和二万名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的任务,使重点康复项目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累计完成一百四十三万例;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体系;开展智力残疾的预防和康复,逐步走上轨道,得到发展;开展残疾人后期康复训练,使训练渠道拓宽、内容扩充、人数增加。
    实现上述任务指标的主要措施是: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各项实施方案,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逐步在全国四分之一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有计划地在省及大中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和改造后期康复训练机构(场所);每个县(区)至少建立一个社区康复站;编写残疾人康复丛书,指导残疾人广泛开展家庭训练。
    3、加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三十个聋儿康复中心、四百个语训部、一批基层语训点,形成与家庭训练有机结合的听力语言训练体系;组织开发、生产和供应测听、助听、语训设备;培养专业队伍。
    4、选择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精神残疾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使精神残疾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5、在智力残疾高发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控制遗传因素导致的智力残疾;选择若干典型地区,进行病因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治,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家庭与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学校、社区相结合,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智力开发;举办城镇工疗站、农村生产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组织成年智力残疾人参加适当劳动和能力训练。
    6、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康复经费投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继续下达专项补助经费。
    (二)教育
    “八五”计划期间,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步;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城市和发达与比较发达的地区达到60%左右,中等发展地区达到30%左右,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使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发展;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使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起步,为实现以上任务指标,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对于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统筹规划、部署、实施和检查。
    统计义务教育对象时,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
    普及义务教育计划中,要明确规定特殊教育的任务指标,并制定专项实施办法。
    督导、检查、验收义务教育工作时,要将特殊教育任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作为其中的内容或标准。
    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八五”计划期间,一九九一年前已宣布普及初等教育并有一定生源的县,力争县有特殊教育学校、乡(镇)有特殊教育班,并普遍开展随班就读;对其它地区也要有明确要求。
    2、建立、完善三十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其中十所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标准。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有条件的城市开办残疾人职业中学。
    3、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办盲人、聋人普通高中,创办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试点并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对残疾职工进行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4、在国家教委直属师范大学增加特殊教育专业的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一个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陆续在各级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5、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为尽快改变落后局面,各级政府要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列入计划,安排基建投资;将其事业费纳入正常渠道,并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八五“计划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继续拨给地方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
    (三)劳动就业
    “八五”计划期间,落实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扶持、保护规定,使福利企业稳定、发展、提高,残疾职工数量增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起步;残疾人个体从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多种渠道和各方面努力,使城乡残疾人就业率提高10%左右。为此: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各地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做好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与分配、待业保险和其它就业的组织工作。
    2、加强福利企业管理,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办厂方向,落实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和专产保护措施;民政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残疾人组织、街道和乡镇要进一步办好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地方政府要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4、依托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形成纳入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帮助残疾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落实扶持措施;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支持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的建设和工作。
    (四)扶贫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要求,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已得温饱的基础上,“八五”计划期间基本解决尚属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进而在本世纪内使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目前,全国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占半数左右,并且随着贫困面的缩小,所占比例增大。解决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是实现国家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在“八五”计划期间使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1、各级政府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职贫纳入扶贫工作。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安排和照顾。
    2、开展康复扶贫。各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采取生产、科技、教育、救济等扶贫措施的同时,针对残疾人的功能障碍,采取康复手段,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参加生产劳动、脱离贫困。
    3、不仅贫困地区,其它地区也都有相当数量的贫困残疾人,为扶持其脱贫,“八五”计划期间国家要安排一部分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挟贫。
    4、地方各级政府要规定对农村残疾人的扶持办法,减轻其社会负担,并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扶助。
    (五)用品用具
    残疾人用品用具的特异性强,供需信息不通,产品的开发、生产、供应、维修缺乏组织和服务,大多数残疾人得不到必需的辅助用具、特殊用品。为逐步改变这一状况,“八五”计划期间,要建立全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总站、六十个供应服务站和一批供应服务点,逐步形成供应服务网络。供应服务站依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为非盈利性单位,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生活自助具、特殊教育用具、文化体育用品、生产辅助器具、功能补偿器械以及其它用品用具等,进行供需调查、信息咨询、产品组织、商品供应、维修服务、质量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供应服务网络的建设和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生产、供应、维修、服务给予扶持。
    (六)文化生活
    “八五”计划期间,发挥社会公众文化体系的作用,辅之以残疾人专门设施和特殊手段,使残疾人广泛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精神文化生活日趋丰富。
    1、出版、影视、文学艺术等单位,要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作品。为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部分影视作品增加字幕;开办电视手语节目;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和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出版。
    2、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残疾人运动员,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开好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办好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参加第九届残疾人奥运会,争取优异成绩。
    3、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娱乐活动,办好残疾人艺术团,提高特殊艺术水平,举办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开展对外交流。
    4、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并逐步增添适合残疾人需要的内容和设施;大中城市要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其它地区和残疾人集中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室)。
    (七)社会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振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育团结、友爱、互助的风尚,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颂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道德风尚,反映残疾人顽强拼搏的事迹,激励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2、在全社会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在少年儿童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在残疾人组织中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在残疾人中开展“自强”活动。
    3、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自强模范”,评选、奖励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
    (八)法制建设
    “八五”计划期间,要通过法制建设,使广大公民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使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依法发展。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将其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使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要制定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具体规定;并进行督促、检查。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将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化。
“八五”计划期间,还要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和科技工作,开展残疾预防,发展盲人按摩医疗,实施《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国家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完成本纲要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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